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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部与国税总局《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

字号: 2009-06-08 16:07:03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:

《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财税[2009]88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妄想单列市财务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 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    经国务院批准 ,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    一、电视用发送装备、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% 。

    二、罐头、果汁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 ,电动齿轮泵、半挂车等机电产品 ,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 ,胰岛素制剂等药品 ,箱包 ,鞋帽 ,伞 ,毛发制品 ,玩具 ,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% 。

    三、部分塑料、陶瓷、玻璃制品 ,部分水产品 ,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% 。

    四、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、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、铰剪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% 。

    五、玉米淀粉、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% 。

    详细商品清单见附件 。

    六、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。详细执行时间 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。

    特此通知 。

附件:提横跨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
下载链接:http://szs.mof.gov.cn/shuizhengsi/zhengwuxinxi/zhengcefabu/200906/P020090608291199626548.xls

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
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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